【新聞分享】動用私刑維護社會正義,這樣的行為真的是正義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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肉圓不加辣,是近期大家關注的家庭暴力事件,據報導陳述,一個父親,因孩子幫忙買的宵夜沒有加辣,就對自己的兒子施暴,想要保護兒子的母親,也一同受到自己丈夫的痛毆。
 

事件爆發後,父親施暴的影片映入民眾眼裡,引起社會公憤,總有一群充滿正義感的民眾,想要給這位父親一些教訓,因此網友紛紛肉搜這名家暴男,查到地址後直接登門拜訪,不但進入家暴男家裡遞辣椒、搧巴掌,還有網友直接帶著鍋子、卡式爐、辣椒等,在他家樓下炒起辣椒鍋要給家暴男嚐嚐。


這樣動用私刑維護的正義,會帶來甚麼代價,你清楚嗎


 私刑正義真的是正義嗎...

1. 一時的激憤,讓自己也成為了施暴者

民眾對加害人施暴,這樣具有攻擊性的行為,可能已是刑法第277條傷害罪的現行犯,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。而網友進入施暴男家中時,也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06條,無故侵入他人住居罪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。

2. 「激於義憤」傷害?

傷害罪和殺人罪一樣,都有在義憤情況下,得以減輕的規定,但不論是殺人罪或傷害罪都有「當場」這個要件。

►當場激於義憤,指的是讓人義憤的事情必須與傷害行為同時存在。
在肉圓沒加辣案件中,孩子被打是讓人義憤的事,但當下網友並不在他們家中,後續基於氣憤難忍而傷害,不能構成義憤傷害罪。

3. 救孩子不是正當理由嗎?

無故侵入他人住居的「無故」,指的是無正當理由。
若今天聽到鄰居家孩子被打,哭喊救命,這時候衝進他人家,須要負刑責嗎?「救小孩」不算正當理由嗎?

這裡所指的正當理由,應該限於得屋主同意或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。
例如:有搜索票的情形或消防員依法令的救助行為等。

即便民眾救助孩子的行為符合無故侵入住居的構成要件,善心的民眾,仍可依刑法第23條規定,阻卻違法;在保護鄰居小孩的身體健康權下,採取侵入他人住居阻止,應該是有效的手段,則可以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。

4. 私行暴力絕非正義

在看過施暴影片後,讓所有民眾覺得非常憤慨,因此許多具有正義感的民眾紛紛到施暴男家樓下施行正義,但私刑暴力就是實現正義嗎?
執法機關的設置就是為了要讓事件能有公正第三方,出來主持公道,如果每件犯罪,我們都可以直接動用私刑,那法律條文跟執法機關不是形同虛設嗎?況且,若我們支持動用私刑,自己也會成為施暴者,因而觸犯法網,所以,無論任何案件,都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情緒失控,使自己也成為施暴者,實在得不償失。

5. 可以把家暴父抓起來嗎?

當然,僅因為肉圓沒加辣就毆打小孩,進而毆打妻子,這樣的行為絕對是不正當的。雖然這件事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應屬家庭暴力罪之範疇,且如是涉犯家庭報暴力罪,檢察官通常可考慮如符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9條第2項、第30條等規定可實施拘提,拘提後甚至可以向法院聲請羈押。

新聞來源:YAHOO奇摩新聞-法操觀點


 兩津提醒大家
雖然這則新聞使每個人都很氣憤,但絕對別因為一時的氣憤動用私刑來維護正義,讓自己成為施暴者,因為私刑正義絕非正義,所以才有司法單位的存在。


想要實現正義,可以透過正確的管道,或是讓自己成為具有公權力的警察、檢察官、調查員等相關的執法人員,這樣一來就能發揮真正的正義來維護社會正義。

事不宜遲,現在社會就需要像你一樣擁有正義感的人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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